亞洲電視節目經常被外界批評為「重播又重播」,而現行條例卻未有就電視台重播節目設下規定,有評論說,這變相縱容電視台可無限次重播節目。
政府又怎可以立例,規定電視台不能重播節目?香港以前是英殖民地,嚴格監管話語權,尤其是電子傳媒牌照,只留給可信賴而不反英者。早年亦有規定,不能有一方股份坐大,又須買入英國片播放「益娘家」等。
時移勢易,回歸後形勢改變,但仍不改對電子傳媒「泰山壓頂」的招數。公眾關心:其一,久久不發免費電視新牌照,只會令人懷疑,政府遷就既得利益者,令它可早一點完成防禦工事,如:早訂了奧運轉播權、世界杯轉播權,以及人才、器材的發展設備。備戰充足,才應對新的電視市場形勢;其二,電視台乃提供服務的行業,怎對客人?亞視如此款客,將自食其果。
不過,政府該做的事,乃檢查它的本錢還有多少?一旦關門,又怎樣向員工及大眾交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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