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

私隱在公眾利益之後 | 晴報Sky Post‧日日好心情 by 劉天賜

2013-04-26

Source: http://www.skypost.hk/column/劉天賜/007010001002/%E7%A7%81%E9%9A%B1%E5%9C%A8%E5%85%AC%E7%9C%BE%E5%88%A9%E7%9B%8A%E4%B9%8B%E5%BE%8C/90706


高考補考的倫理宗教科題目是:2012年,一些公職人員涉嫌居所有僭建物,記者連日用多種方法,從不同角度,拍攝這些人士居所內的情況。有人指這些行為已超越了報道的實際需要,而且侵犯了那些公職人員的私隱。題目問考生同意否,並要求考生從傳媒倫理的角度解說一下。
新聞已是一種「商品」,也是現代人需要的資訊。商品貴乎促銷,可是,新聞傳播在賺錢之外,必有神聖的任務!新聞不可做假、隱瞞、故意延遲,蓄意為某些組織建制服務,而要不群不黨,持平公正。
上述報道或採訪手法,只要是對事不對人,何來侵犯?如果秤一秤該官員個人的私隱與大眾的知情權哪個為重,結論就太明顯了。公眾人物都有私隱,可是範圍比普通老百姓廣闊得多,凡涉及其他人、社會利益的,他的私隱權便在公眾利益之後。(下)